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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死刑辩护思路

2017-01-10 21:55 次阅读

从司法实践中死刑执行情形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暴力犯罪的死刑执行个案始终占最大比例。本章所探讨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都可以判处死刑,只有抢夺罪没有死刑。在代理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除了关注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是否达到适用死刑的条件和标准之外,还要关注被告人有无法定的从宽量刑的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等应当从宽情节,凡是有上述情节之一的,应当排除适用死刑。再如预备犯、未遂犯、精神有障碍的犯罪人、又聋又哑的犯罪人、盲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表现等可以从宽的情节,如果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只要没有相反的特殊情况,一般也应当排除适用死刑。最后,辩护律师还要关注酌定从宽量刑的情节,只要行为人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如累犯、主犯、犯罪动机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等情节,辩护律师可以根据酌定从宽情节的数量、性质以及宽宥程度,再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依法提出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

(一)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认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只有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中才可以选择适用死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只有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才可能以绑架罪适用死刑,相比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一律适用死刑,2015年对刑法的修订对这类情形又增加了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中只有出现法定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才可以选择适用死刑。通常,在法条规定可以选择适用死刑时,还要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犯罪手段是不是很残忍、犯罪后果是不是很严重、是否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判断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条款。如果可以适用死刑条款,再关注被告人有无法定的或酌定的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只要具备其中一条,都应当提出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或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鉴于本书其他部分已经对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有充分论述,此处,结合暴力类犯罪,重点介绍常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二)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这一内心动力外化于行为,便会直接决定其采取的犯罪手段及最终目标,因此动机是否恶劣可以从一个侧面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善的、有益于社会的动机驱使下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2.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引发的暴力犯罪往往发生于具有一定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熟人之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大多是远亲近邻或沾亲带故的关系,因矛盾叠加、冲突升级,没有得到有效的调和,最终酿成恶果。这类暴力犯罪案件多发生在社区、乡间邻里百姓之间的日常生活、生产经营中,因琐事或者利益争执等引发的民间纠纷多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安全感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3.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激化行为人的犯罪程度,因而直接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要求赔偿的呼声很高,因此积极赔偿作为对被告人从宽的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均能在判决中体现。对被告人作出积极赔偿的,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一般会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应将真诚悔罪作为被告人赔偿后从轻处罚的前提,同时应参考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因素量刑。二是应视被告人对于经济赔偿的态度和努力程度,斟酌量刑的从宽程度。被告人具有足额赔偿能力的并不多见,还要看被告人的态度及其亲属的努力程度。对于不惜变卖家产进行赔偿的,即使数额占应赔总额的比例较低,也应当体现政策,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三是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案件,在依法从宽处罚时,必须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四是应将原告人是否宽宥及赔偿程度作为从宽幅度的量刑参考依据。辩护律师也应当熟练掌握以上原则,尽可能让案件朝着有利于从宽处罚的方向进展。

【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A市某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B市某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109日中午,王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某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剌,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30分许,王某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不核准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辩护律师提出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属于民间纠纷,王某某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153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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