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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2024-03-08 15:05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连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大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6月29日以(2021)辽02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辽刑终3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连某因无力偿还信用卡逾期借款,起意劫取外汇兑换人员钱财。2021年1月12日,连某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某市场及其兼职的某店分别购买了尖刀、砍骨刀、铁锹、火机油、食盐、胶带等物,藏匿于大连市中山区家中,预谋杀人劫财并毁尸灭迹。次日9时10分许,连某来到大连市中山区某银行附近,以兑换外币为由将外汇兑换人员李某甲(被害人,男,殁年52岁)骗至家中,持尖刀逼迫李交出现金,遭到李反抗。打斗中,连某先后持尖刀、菜刀捅刺、砍切李某甲头面部、颈部数刀,并拳击李头面部、胸部,致李左侧颈总动脉、左侧颈内静脉离断大出血当场死亡。随后,连某将李某甲携带的背包和现金藏至家中床下。邻居发现连某家异动后电话告知连的母亲初某,初立即赶回家中,连谎称李某甲持刀入室抢劫被其自卫反杀,初遂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将连抓获。连某劫取李某甲人民币、美元、泰铢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04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连某作案所穿衣物、作案工具尖刀、菜刀和赃款等物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汇率证明、购物单据,证人初某、刘某、张某、李某乙、于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微信交易明细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连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连某预谋杀人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杀死一人,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刑终366号同意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晓鹏

审判员  李丽芳

审判员  邓克珠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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