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可以成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人员通过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职权,安排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的行为兼具为自己和亲友牟利的因素,以“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定罪处罚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