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 2日和13日,:被告人刘某、朱某、王某、何某、许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梁前村山地被占为由,先后纠集伙同固阳县下湿壕镇梁前村部分村民到长胜渠金矿阻止该金矿的探矿活动,并向该金矿索要经济补偿未果,于2 01 4年4月1 4日的上午,被告人刘某、朱某、王某、何某、许某(另案处理)等人再次伙同村民4 0余人到长胜渠金矿阻止探矿活动。4月1 4日1 1时许,被告人带领村民到长胜渠金矿项目部院内的厨房提出喝水和吃饭时,与金矿的人员张某、张成某、王某等人发生冲突,进而双方人员混打在一起,被告人刘某、朱某、王某、何某、许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张某、张成某、王某等人打伤,将金矿项目部的玻璃打碎,在混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砖头击打了张某头部,双方受伤人员于当日被分别送包钢医院和固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张某、张成某、王某三人进行了人体损伤鉴定,经鉴定张某为轻伤二级、张成某为轻伤二级、王某为轻微伤。因张某在后续的康复治疗的过程中,出现持续头疼,肢体运动不灵等症状,经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复查,诊断为“右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 经包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
固阳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纠集村民上金矿闹事,在与金矿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时,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张某的头部,造成了张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王某、何某纠集村民上金矿闹事,影响了金矿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金矿工作人员人身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