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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

2022-12-25 20:45 次阅读

(2021年12月)


为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提升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与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2.刑事审判部门应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随案移送财物的移送交接工作。判决前,应对随案移送财物进行清点,列出清单,载明数量、现状、存放地点等情况,并对财物的权属等状况进行查明。  

3.刑事诉讼阶段,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为避免发生被告人或其家属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情况,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职权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在判项中明确执行主体、金额、具体财物或财产明细等。对无法查实被告人真实身份的,应慎重判处财产刑,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已经实际控制被告人财产的除外。  

5.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刑事裁判文书中财产刑的具体执行金额等判项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刑事审判部门经审查,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应依法作出裁定;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6.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需移送执行的,由刑事案件承办人报送刑事审判部门领导审批,并在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90 日内移送立案。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当在裁判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移送。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移送的,应当在移送时书面说明延期原因。  

7.下列事项、内容无需移送立案执行:
  (1)判决确定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
  (2)判决后刑事审判部门可直接发还的涉案财物;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物品、危险物品等不能或不宜采取执行措施处置的涉案物品;
  (4)犯罪工具或证据需要存档备查的,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8.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时应当有生效法律文书及其附件、载有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的《移送执行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移送立案执行应当包括以下材料:《移送执行表》,刑事一审、二审裁判文书,被告人、被害人、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或者搜查笔录,查封、扣押、冻结和已处置财产的法律文书、回执、款项收支凭证等与在案财产相关的材料。

《移送执行表》应当如实载明以下内容:被执行人、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数众多的应另附表列明;移送时被执行人羁押或服刑地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的联系方式;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存放地点、保管人联系方式、财产现状和已经处置的财产情况;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执行依据生效时间和移送执行的时间;移送前已经部分履行的,应当注明已履行部分的具体内容;代为退赔或者缴付的案外人的联系方式;属涉黑涉恶涉众案件,应予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9.一审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应分别建立财产刑执行案件台账,每季度进行核对,确保应移送执行的全部及时移送。  

10.执行过程中,除进行传统查控外还应对被执行人在刑罚执行机构的内部账户及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  

11.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义务存在困难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分期履行申请。对被执行人提出分期履行申请,由负责执行法院审查批准。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分期履行方案履行的,应及时恢复对原判项的执行。  

12.为促进刑事财产刑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减刑、假释案件办理部门,应当结合被执行人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情况,综合全案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进行认定,决定是否给予减刑、假释或者扣减减刑幅度。  

13.被判处没收财产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裁定终结执行;有可执行财产但暂不能处置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判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其名下在刑事裁判生效时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立案执行,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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