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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过度维权”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2-10-22 21:59 次阅读

近几年,我曾经办理过几起因矿区拆迁补偿引发的敲诈勒索案, 最终司法机关均认定被告人无罪。在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因维权引发的敲诈勒索案,非常多。最著名的当属当年黄静“天价索赔案”。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后被批捕。 

按照刑事司法裁判要旨合理行使权利应当以权利存在为前提,如果事实依据权利基础不存在,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财物,当然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同时又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在存在相关事实权利依据的前提下,行为人提出的索赔数额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如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与其意图维护的权利之间具有关联性,则不应认定行为人高额索赔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行为人 最大化争取自身民事权利 的方法和手段。

  

尤其是对于以举报为要挟索要钱财的行为,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应审慎对待。一般而言,行为人尤其普通民众往往会以举报作为谈判协商筹码,以获取足额甚至是高额的补偿。司法机关一定厘清敲诈勒索与权利行使的界限,防止错案的产生。不要动不动就入罪,这样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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