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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代理的刘某玩忽职守案一审被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016-10-12 21:09 次阅读

829日,包头中院对被告人薄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闫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刘某等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告单位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凯蒙五鑫公司及陈某、董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某市收储中心成本审核科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审核紫辰公司上报的保全项目(20090242009025号地块)前期投入费用的审核工作中,违反了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应予实地测算、审查核实的土地前期整理费用未予实地测算和严格审核,致使紫辰公司申报的虚假征地前期投入人民币4907.4541万元通过审核,并用于抵顶了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王某、马某三人均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三人适用缓刑。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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