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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间正当防卫权的必要性克制—王某1故意伤害案

2022-09-06 21:56 次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系被害人王某2(男,殁年60岁)之子,案发前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大街家中。2018年4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2酒后给被告人王美1打电话询问其何时回家,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王某2扬言要弄死王某1.4月12日1时左右,王某1回家后与王某2在住处屋内发生肢体冲突,被王某1之母王3等人拉开,王某1遂去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后于1时4分许,被王某3带离至院外鼓楼大街一小吃店门前。1时5分许,王某2手持菜刀追至院外,持刀砍向王某1,王某1躲闪后持水果刀扎刺王某2胸部3刀,伤及心脏、肺脏,致王某2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3现场拨打“110”报警,王某1未离开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1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1.被告人王某1能否对其父亲行使正当防卫权;2.亲子间的正当防卫是否应保持必要的克制。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持刀扎刺正在追砍其的王某2,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1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后语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注使害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受法律的保护,防卫权利人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P47-49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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