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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辩护律师:被告人H某强奸案

2022-08-15 17:25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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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侯检刑诉〔2022〕8号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强奸案,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29日7时许,被告人H某以商谈生意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约至其家中。在洽谈生意过程中,被告人H某先是讲淫秽话题挑逗被害人刘某某,后不顾其反抗强行将其从客厅拖到卧室的床铺上,按住其身体,并脱下其裤子,抚摸胸部、阴部等部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刘某某不断反抗挣扎及哭泣下,被告人H某停止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H某在闽侯县**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人身检查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H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在被害人刘某某不断反抗挣扎及哭泣下,停止强奸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H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H某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2年1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H某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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