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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律师:在不可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为由诈骗案

2022-06-02 17:08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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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青检刑诉〔2022〕64号

被告人H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92********,**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小区**街**栋**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1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2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被告人H某在不可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韩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韩某某钱款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捕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谅解书,人员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2年4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H某现被羁押于青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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