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请您慎重选择。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2〕64号
被告人H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92********,**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小区**街**栋**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区**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2年1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被告人H某在不可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韩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韩某某钱款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捕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谅解书,人员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2年4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H某现被羁押于青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