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 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朱某某被九原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朱某某有以下犯下犯罪事实:
2013年7月的一天,吸毒违法人员武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联系约定购买价值人民币壹仟元的毒品K粉,犯罪谦疑人赵某将约定购买的壹包毒品K粉交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包头市高新区日月豪庭小区门口将壹包毒品K粉交予吸毒违法人员武某,并收取吸毒违法人员武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壹仟元;
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1 6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理发店门口向吸毒违法人员唐某出售价值人民币肆佰元的冰毒壹包;
2013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7、8点,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青山区望隆公寓楼下向吸毒违法人员杨某出售人民币伍佰元的3克毒品K粉;
2013年7月1 5日或1 6曰晚1 2时左右,朱某某在包头市昆区海德洗浴停车场向吸毒违出售价值人民币伍仟元的毒品K粉3 0克;
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1 6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青山区富强路理发店门口向吸毒违法人员唐某出售价值人民币肆佰元的冰毒壹包;
2 01 3年7月1 8日,九原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在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望隆公寓1104房间,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赵某、朱某某等查获,缴获藏匿于快递包裹中的毒品冰毒两包,共计213克,同时缴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随身携带的毒品K粉肆包,共计重9. 41克经现场依法搜查,在望龙公寓1104房间搜查出毒品K粉共计701. 35克,冰毒共计96. 78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某、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包头市检察院,关于该案进展,包头律师咨询网讲继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