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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贩毒案已移送昆区人民法院,本网律师张万军博士继续接受被告人委托

2016-10-08 23:09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中专毕业,捕前住包头市昆区友谊南区2 4栋,无业。2 01 1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 01 3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 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昆区看守所。  
 本案由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 01 3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 0 1 3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 01 3年7月4日,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昆区公安分局于同年7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 013年3月1日,包头市昆区公安分局市府西路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昆区泓德酒店出警时,在该酒店3 1 8房间内发现被告人王某有贩毒嫌疑,即将被告人王某控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冰毒可疑物11. 57克、麻古五粒。在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控制后,买毒人员盖某、汪某、逯某先后给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称要向其购买冰毒,并就购买的数量、价格等事项进行了商议,后被告人王某告知上述人员到昆区泓德酒店交易,买毒人员在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人员控制。经检验,被缴获的冰毒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 57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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