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39791元/年 | 附:关联规定
2021年度,河北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79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79元。
行业 | 年平均工资(元) |
农、林、牧、渔业 | 33960元 |
采矿业 | 87353元 |
制造业 | 72596元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13085元 |
建筑业 | 65252元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0981元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636元 |
批发和零售业 | 59991元 |
住宿和餐饮业 | 44049元 |
金融业 | 123505元 |
房地产业 | 68318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4628元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 101866元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6345元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 44383元 |
教育 | 87840元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81365元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78703元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75965元 |
![图片](/uploads/1/image/public/202203/20220305204746_9oa50993t6)
![图片](/uploads/1/image/public/202203/20220305204746_mt4y9360y8)
1、河北省统计局仅公布了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数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 2021年度全省居民收入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791元,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冀高法明传〔2021〕380号),即日起,河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9791元/年进行计算。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河北省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20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要求,我院于2020年2月24日下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冀高法[2020]21号),对于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真居民相应标准进行计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各省将试点范围扩大至辖区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标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二、适用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后的,适用上述标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人民法院手里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上述标准。四、请各中院及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以来的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形成报告通过内网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2020年2月24日 冀高法[2020]21号)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请及时层报我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本方案。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本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