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本站动态 > 近日开庭 > 正文

东河区某中学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移送包头中院,本网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2016-10-06 21:03 次阅读

       内包检刑诉[2013]34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东河区某中学学生。2 0121 02 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 12 8日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 1 3114日向东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 01 312 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系东河区某中学学生,2 0 1 21 02 07时许,其在校内与同学李某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94 0分许,刘某出校门口时被李某及其朋友张某、孟某等人拦住。随后李某、张某、孟某三人对刘某实施殴打,张某将刘某踢倒,孟某拿刀捅刺刘某时被他人阻拦。后刘某从右侧上衣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猛刺孟某胸部一刀,孟某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于当日中午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孟某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使心脏形成贯通创,终因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近亲属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被害人被捅刺的事实;

    2、证人李某、张某、宁鑫、杨忠、李志飞、炼宝鑫、柳孟麟、黄鑫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原因等部分案件事实;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原因及过程:

    4、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东)公(刑)鉴(尸检)字~2012~ 0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实孟某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

    5、包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包)公(刑)鉴( DNA)~20~2~3 9 9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证实物证检验情况;

    6、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对被告人、被害人胼使用的刀进行辨认的情况;

8、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作案工具及相关物证的情况;

9、作案工具及其照片;

   10、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被抓获的情况;

   11、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调取的被害人、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害人、被告人身份情况;

    1 2、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无前科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妥善处理,持刀捅刺他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不满1 8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