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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1432号】鞠指导案例[第1432号]寿永年受贿案裁判要旨归纳

2021-10-16 10:30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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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寿永年,男,1957年××月××日出生,原系中共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寿永年犯受贿罪,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寿永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其辩护人提出:创新128园区的房产是用合法的方式购置的房产,被告人之子寿某某所在的宁波欧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宁波广利来实业有限公司预付定金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购房的每个环节均符合法律规定,寿永年主动提出以二期房价加价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预定,显然表明其主观上无受贿的故意。指控寿永年通过寿某某收受创新128园区房产差价款162.224万元人民币不能成立。寿永年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一直良好并真诚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寿永年予以减轻处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寿永年利用其担任浙江省鄞县人民政府县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书记、中共宁波市委常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宁波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宁波盛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广利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来公司)、原北京东西南北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宁波联合动力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宁波侨商会、海能调和油有限公司、利时集团、宁波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开开集团、原宁波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等企业,在企业用地、企业经营、资产处置、项目审批、项目开发、政策扶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与特定关系人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长钱某某、张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44.959686万元。2016年8月26日,寿永年委托其家属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352.529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寿永年受贿犯罪中涉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受贿的事实如下:1.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寿永年利用其担任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书记、中共宁波市委常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金盛公司、宁波盛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宁波高教园区土地性质变更、宁波烟厂仓库用地置换、工业用地取得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0年下半年,寿永年与其特定关系人吴某共同商议后,向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钱某某提出吴某要在金盛公司开发的金域华府小区购买房屋,要求钱某某给予价格优惠,钱某某同意。2010年12月28日,吴某与金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以总价235.540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金域华府商品房1套(面积为175.85平方米)。经鉴定,该房屋市场总价为328.1893万元人民币,吴某购房价低于市场价92.6478万元人民币。2.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寿永年利用担任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书记、中共宁波市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利来公司创新128园区的土地置换、项目开发、用地性质变更等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底,寿永年特定关系人吴某想在创新128园区购买房产用于公司经营,与寿永年商议后,寿永年向广利来公司的董事张某提出给予吴某购房价优惠的要求。2008年12月,吴某以宁波鄞州奇宏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以总价31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广利来公司订购了创新128园区一期某处房产,支付定金50万元人民币。2009年10月,吴某以自己经营的宁波市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利来公司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清余款263万元人民币。经鉴定,该房产在订购时的总价为364.342万元人民币,吴某购房价低于市场价51.342万元人民币。3.2009年,被告人寿永年及其儿子寿某某向广利来公司的董事张某以寿某某的名义在创新128园区订购了一套房产。由于没有交付定金、没有签订合同,该订购的房屋被售楼部对外售出。张某得知后,让寿某某重新选房,寿某某选中创新128园区三期的一套房产。因三期当时尚未开盘,张某决定按二期每平方米55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寿某某。寿永年得知后,考虑到房价的上涨趋势,提出按6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张某表示同意。2009年12月,寿某某以宁波欧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总价391.2万元人民币向广利来公司订购该套房产,并交付定金30万元人民币。在付清余款361.2万元人民币后,寿永年与寿某某经商议于2011年12月以寿某某实际控制的宁波鄞州金益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利来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购得该套房产。经鉴定,该房产在2010年6月三期开盘时的总价为553.424万元人民币,寿某某购房价低于市场价162.224万元人民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寿永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与特定关系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寿永年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积极退赃并能真诚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寿永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一)新房和“二手房”买卖中分别应当如何认定房屋市场价?
(二)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购房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

 三、裁判要旨归纳


在房产交易型受贿案件中,判定房屋交易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应当以二者的差价绝对值作为基础,同时兼顾折扣率(差额比)的高低,综合判断购房价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另外,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以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的价格交易房产构成受贿,客观上还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主观上还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房产获得的差价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所致,而是权钱交易的结果,才能认定其成立受贿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寿永年受贿案(第1432号)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友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曜;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王晓东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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