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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嵇世勇诈骗案】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归纳

2021-09-11 11:02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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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海波;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李晖;

▍审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杜国强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1083号,第103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嵇世勇,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系浙江省宁波市瑞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嵇世勇犯诈骗罪,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嵇世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嵇世勇所使用的集装箱是国际标准集装箱,应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没有偷逃通行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宁波市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被告人嵇世勇与妻子华亚(同案被告人)分别系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2001年以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厅等部门陆续下发文件,规定在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网范围内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按照所运输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种类、数量,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其他运输非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货车,应根据计重收费费率,并结合车次、行驶里程、其他通行费等标准收取通行费。嵇世勇、华亚为达到享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目的,由嵇世勇分两次从上海市购入他人转售的20英尺开顶集装箱共48个,用于瑞鑫公司的煤炭运输业务,该批集装箱后经鉴定均不再适合作为国际集装箱进行运输。嵇世勇、华亚还购入空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铅封,由华亚虚构船名、船次,自行打印、制作,假冒运单,并要求公司驾驶员随车携带,在通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通道收费员查验时予以出示。后嵇世勇、华亚又为瑞鑫公司车辆办理了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以下简称ETC),并要求公司车辆驾驶员直接从仅允许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ETC专用车道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嵇世勇、华亚使用上述集装箱,通过宁波市、衢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及其下属市、县高速公路出入口进出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网共计1643次,其中通过人工通道921次、通过ETC通道722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1381293.25元。案发后,嵇世勇、华亚退出赃款130万元。

 

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嵇世勇、华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嵇世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华亚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嵇世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华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嵇世勇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嵇世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瑞鑫公司用于运输煤炭的集装箱属于国际标准集装箱,依照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办理ETC卡符合相关规定,所涉通行费不应计入偷逃数额;其并未占有优惠的通行费,该优惠实际让渡给了煤炭运输的客户,归案后主动退出130万元,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还辩称,嵇世勇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涉案集装箱是否属于可以享受高速公路优惠通行费率的国际标准集装箱?

 

2.对使用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来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嵇世勇所使用的集装箱不属于可享受浙江省规定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率优惠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范围

我们认为,被告人嵇世勇所使用的集装箱不符合要求:

 

1.被告人嵇世勇所使用的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形式要件。

 

2.被告人嵇世勇使用集装箱超载运输,并伪造运单,不符合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实质条件。

(二)被告人嵇世勇使用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嵇世勇使用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其行为无疑属于诈骗,但对于该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存在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嵇世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是:

1.被告人嵇世勇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2.将本案认定为诈骗罪符合司法实践惯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嵇世勇虽然不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军牌,但也是通过伪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车辆符合减免通行费条件,从而侵害了公路营运方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此类案件定性为诈骗罪符合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要求。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副教授,内蒙古钢苑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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