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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1406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重点是轻罪案件

2021-08-24 21:10 次阅读
指导案例第1406号

马贺飞盗窃案
——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贺飞,男,1959年2月6日出生。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马贺飞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贺飞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贺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马贺飞先后4次在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区朱泾镇城中路38弄109号、114号、文商路62号、新安街133号将他人放置在商铺门外的6盆花卉盆栽盗走。经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花卉盆栽市场零售价共计人民币195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马贺飞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马贺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贺飞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于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裁判理由
     (一)轻罪案件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
       (二)轻罪案件应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
   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被抓获后即承认盗窃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节约了侦查机关取证的成本;同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所查获了上述被盗物品,并及时发还相关被害人。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节及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量刑建议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公诉机关根据案件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作用、意义,综合考量单处附加刑从轻处理,建议适用单处罚金和简易程序。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和事实基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案件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朱纪红 亓淑云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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