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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业行为规范

2016-09-24 22:09 次阅读


                  (2016年7月7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无关人员共同参加会见。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诺案件处理结果;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食品、饮料、药品、烟酒等违禁物品;

    (二)私自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信、钱物;

    (三)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通过电子设备以免提、现场播放等形式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讯;

(四)未经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等;

    (五)会见时携带有碍安全的器械、刀具或其他危险性物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律师违反本规范的,由杭州市律师协会根据有关纪律处分规则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陪同执业律师会见过程中,执业律师有义务告知其应遵守纪律和注意事项。否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违纪行为视为执业律师违纪,由执业律师承担全部责任。律师协会可以视情形给予该执业律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范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经过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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