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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权威案例要旨

2021-03-23 21:31 次阅读

对于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可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吴江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4号)]所谓恋爱矛盾,是指恋人之间因情感、经济等问题在恋爱过程中引发的矛盾。恋爱矛盾不同于婚姻家庭矛盾,在形式上,当事人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亦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事实婚姻的形式要件。但恋爱矛盾与婚姻家庭矛盾在本质上有诸多共同之处:一是矛盾双方主体固定;二是矛盾双方主体间都存在感情基础;三是产生矛盾的原因和过程类似;四是矛盾双方的过错责任区分有一定难度。据此,从矛盾的性质而言,恋爱引发的矛盾本质接近于婚姻家庭矛盾,对因此而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

对于因恋爱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所谓“明显过错”,是指从法律规定、道德要求上综合考量,矛盾的产生系被害人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行为。不过,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若被害人因爱上他人而向行为人提出分手的,一般不属于有明显过错。所谓“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是指被害人一方在矛盾的产生之初并无明显过错,但是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采取不恰当的方式方法,直接激化、加剧了矛盾,刺激了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如被害人在争执过程中图一时口舌之快,言语上辱骂、挑拨、刺激行为人;不是努力修复已产生的矛盾,而是借题发挥,故意夸大、渲染对方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加深感情裂痕,导致感情破裂而激发行为人的犯罪冲动等。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死刑适用标准上要更加严格。对于行为人在案发后,确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尽可能地依法、全面、综合地考虑相关情节,少用、慎用死刑。除了法律规定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以下情节,也是考量此类案件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一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在平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过违法前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否平和等,可以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情况下,直接故意杀人的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杀人,预谋杀人的恶性大于激情杀人,报复杀人的主观恶性通常大于殉情杀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杀人手段是否残忍,杀人后是否有毁尸、碎尸等令人发指的情节等。四是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行为人认罪,其本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弥补其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减轻被害方的痛苦,降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若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对死者具有救助义务而“见死不救”的可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75号)]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追赶行为导致被害人跳入河中,在水中挣扎,被害人的生命已经处于危险状态,而殴打、追赶的先行行为系被告人亲自实施,故对被害人的危险具有救助义务;被告人明知因自己的行为致被害人跳河后,被害人因体力不支而在河中挣扎,并渐渐沉入水中,可能会发生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既没有跳河救人或扔橡皮圈、绳子等物给被害人自救,也没有打电话报警寻求帮助,而是目睹被害人沉入水中后,才离开现场,因此,被告人应对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对此类故意杀人犯可以适用缓刑[姚国英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47号)]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需由法官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裁量。对于激情杀人或者义愤杀人等情形,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二是杀人手段属于一般还是残忍,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三是犯罪后果是否严重,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四是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中,被告人频繁受到被害人严重虐待。在被害人再次打骂被告人后,被告人趁被害人熟睡将其杀害,后被告人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据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不能认为只有家庭暴力中受虐最严重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否则,刑事司法就可能会脱离社会普遍认知和评价标准。第二,对于涉及严重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卑亲属杀害尊亲属并不是认定情节较轻的障碍。如果囿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尊卑关系而不顾案件本身的事实、情节,就将陷入以伦理道德替代法治的误区,这既在理念上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在实践中也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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