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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中约定不明的部分是适用《民法典》第510条、511条进行补正,还是直接作为未作分割的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2021-03-14 21:09 次阅读

研讨活动中,有观点认为,若双方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等为目的购房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分割比例上应考虑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因素。但登记产权一方能够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或房屋是出资人对登记一方赠与的,可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也有观点认为,此系基于特殊关系发生的赠与,原则上不动产属于受赠夫妻一方。若主张为共同财产的,应当对双方的约定予以举证;如结婚时间较短,可以根据结婚年限予以部分返还。

倾向性意见认为,应结合购房目的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若为了婚后共同居住或者学区房等共同生活的目的购房,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不动产系出资一方明确对登记一方的赠与。在对共同的不动产分割时,可以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并结合婚姻状况、是否共同生活、家庭付出、生育子女等因素衡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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