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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4集第1132号 走私毒品案

2021-03-06 21:51 次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辩称其不知道恰特草在中国属于违法物品,其携带恰特草入境是用于自己食用。其辩护人提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有正当职业,所带恰特草是用于自己食用,与一般的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相比,主观恶性明显较小;涉案毒品被当场查获,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 年 月 日,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携带 5. 73 千克恰特草入境,被杭州萧山机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查获并没收,并被告知恰特草禁止携带进入我国境内。2014 年 月 13 日 19 时许,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乘坐 ET688 航班从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飞抵杭州萧山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关员查验,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三捆疑似恰特草植株。经鉴定,该三捆植株为卫矛科巧茶属巧茶,又名恰特草等,净重 630 克,检出卡西酮成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违反我国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恰特草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关于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

阿布多什所提其不知道恰特草在中国属于违法物品,且被查获的恰特草系其用于自己食用的辩解,经查,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在本案发生前曾因携带恰特草入境而被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收,其知道我国禁止恰特草入境,且其长期食用恰特草,也应当知道恰特草具有使人兴奋、易于上瘾等特性,但其此次选择无申报通道人关,再次将恰特草带入我国境内,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走私毒品的目的、用途不影响走私毒品罪的成立。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的上述辩解与事实及相关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此次出于经商目的入境我国,根据其携带恰特草的数量,不能排除自己食用的可能性,相较于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牟利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涉案毒品均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易卜拉欣阿卜杜西默德阿布多什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对于将恰特草走私入境我国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2.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恰特草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作出规定,对走私恰特

草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

三、裁判要旨提炼

(一)对非法携带恰特草入境我国的行为,应以走私毒品罪论处

(二)对于没有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非法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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