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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021-02-01 16:27 次阅读

11、问:如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立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前,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能否中止审理?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取得等)两种情形。对于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或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而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若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重。

  几类特殊主体成员资格的确认:(1)“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对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应当侧重于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镇的妇女,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入赘婿”的成员资格的认定照此处理。(2)离婚、丧偶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离婚、丧偶妇女不论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成员资格的认定。因外出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迁出常住户口的人,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劳”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照此处理。(4)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成员资格的认定。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若无前述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新出生人口成员资格的认定。新出生的人员,父或母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自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已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应认定其取得登记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超生子女成员资格的认定照此处理。(6)“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是指户籍在某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迁入户籍的原因常是出于利益驱动等原因,未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一般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中止诉讼,缺乏诉讼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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