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镇**村**社**号,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9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捕前住包头市九原区**镇***队**村,无前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17日,葛某某报警称其妻子黄某某被其姐夫进某某强奸,在公安机关向黄某某调查取证时,被告人黄某某捏造了进某某对其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致使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进某某涉嫌强奸案并立为刑事案件,同日将进某某刑事拘留,12月31日进某某被取保候审。在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对黄某某第五次询问时,其才如实陈述报案当天没有与进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7月15日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公安分局将进某某强奸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另,被害人进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
(2)归案情况说明、结案报告书
(3)包头市公安局麻池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
(4)人员基本信息
(5)黄某某、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黄某某户口复印件、黄某某、葛某某结婚证复印件
(6)刑事谅解书
(7)进某某强奸案相关材料;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忠
检察官助理:邱瑞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十七张,检察正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