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本站动态 > 近日委托 > 正文

未成年人张某涉嫌抢劫及强奸罪,本网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016-09-17 22:02 次阅读

张某是包头市昆区某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12月28日,张某被昆区公安局以抢劫及强奸罪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昆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月31日,张某的母亲李某找到本网资深刑案律师张万军。张万军律师详细地与家属进行了沟通,并于当天下午到昆区公安局办理了侦查阶段会见审批手续。张律师将于明日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为张某在侦查阶段提供优质法律帮助。


附法律小常识:包头地区关于未成年人量刑规定(摘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⑵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⑶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教育过的,或有涉黑恶势力苗头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或采用折减幅度之内的较小比例。

⑷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或采用折减幅度之内的较大比例。

⑸未成年罪犯确实因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社会政治压迫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⑹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初次犯罪、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一贯表现较好,人格健全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情节的,应当宣告缓刑。

⑺行为人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未成年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⑴至⑹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关于本案的后续报道,包头律师咨询网将继续跟踪关注。

 (责任编辑:包头律师咨询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