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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用工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2020-08-18 20:50 次阅读

针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用工性质的认定问题我院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第3次会议,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如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其中“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依法享受我国四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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