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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H某合同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2020-07-21 22:41 次阅读

上诉人:H,男,198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15)包九原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H不具有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一)上诉人HLZ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

2014530日,上诉人HLZ借款8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其在萨拉齐镇东胜街东侧亿成佳苑小区3-504号房屋作为借款8万元的抵押物。同时还提供了该房屋的房本,并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上诉人提供的房本等材料均是真实的,没有伪造、变造的情形,并经依法公证。上诉人H的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名为买卖房屋,实为签订抵押合同。

(二)上诉人H在出卖房屋时,已提前告知LZ

    因上诉人H某向L某、Z某借款八万元,利息为4分,属于高利贷。为了能尽快还款,在上诉人H某向闫占强出售其房屋时,已经如实提前告知了L某、Z某。所以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

(三)上诉人H一直在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上诉人H向被害人借款时,其借款的用途有合法的目的,并没有将所借款项挥霍,或是用于高风险经营以及其他不当、非法用途,而是用于投资砖厂生产上诉人H某借款后没有逃避和否认债务的存在,上诉人H某转卖涉案房产时是想归还被害人的欠款。但是由于被害人要求全部归还14万元,所以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上诉人仍然有其他债权,其是有还款能力的。直到案发后,上诉H没有任何的逃避行为关闭手机,避而不见被害人和否认债务的存在的犯罪事实。

   基于上述论述,上诉人H出售其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H出售其房屋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民事权利行为。

  (一)上诉人H出售其房屋的行为不属于“一房两卖”。

    2014年5月30日上诉H某又向L某Z某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H某以其在萨拉齐镇东升街东侧亿成佳苑小区3-504号楼房作为抵押物前后两次共计借款14万元。H某L某Z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公证在第二次借款过程中,上诉人H某提供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并与本害人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份协议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因此,上诉人H某出售其房屋的行为不属于“一房两卖”。

  (二)上诉人H出售其房屋的行为,系因为其认为其与被害人所约定涉案房屋价款过低、买卖协议显示公平。

上诉人HLZ借款8万元,利用其房屋作抵押,抵押金额为8万元。但是,上诉人H将房屋出售给闫占强所得的价款为163700元。出售该房屋的价款,远远超过此前与被害人合同约定的抵押数额。上诉人H某与报案人商定的价格为8万元,但是实际H某将该房产出卖的价格为163700元

可以说,这种显失公平是诱发上诉人H某出售其房屋的行为的主要因素。

(三)上诉人H某与本案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抵押关系,上诉人H有权出售其所有的房屋。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上诉让HLZ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合同,未经登记,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LZ对于上诉人H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上诉人有权依法处置其合法财产。

 三、上诉人何某某与李某某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公诉机关作为刑事公诉案件起诉是错误的,原判决没有纠正此问题是错上加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障,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这一定位同时表明,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这就是刑法理论所主张的刑法的附属性、谦抑性。在经济交往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最大空间,刑法应尽可能保持其谦抑性。

在本案中,上诉人HLZ之间的关系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所承担借款利息为4分利,属于高利贷。上诉人H某认为其与被害人所约定涉案房屋价款过低、买卖协议显示公平,而转卖涉案房产。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显然属于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犯罪的基本原理。本案涉及的房屋转卖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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