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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军婚案

2020-05-25 21:14 次阅读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81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同学夏某的丈夫李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和夏某非法同居生活。

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李某陈述;3、证人夏某、许某等人证言;4、处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结婚证复印件、士官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收据、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夏某、许某等人证言,处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结婚证复印件、士官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及收据、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对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军队作为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应实行特别保护,被告人明知是军人的妻子而与其同居,且持续时间较长,应从重处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常明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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