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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网代理的的魏某故意杀人案被移送包头中院提起公诉

2020-03-05 17:30 次阅读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包市检公诉刑诉〔2019〕15号查明:

被告人魏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捕前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村租住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0日将案件报送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因对其前妻樊某某与被害人梁某甲交往而产生不满,提前购买了两把单刃刀,蓄意杀害梁某甲。2019年2月1日13时许,魏某怀疑樊某某会在驾驶员考试结束后去找梁某甲,遂驾车携带两把单刃刀到考试现场附近等候。魏某驾车行至包头市九原区市委党校南侧的纬六路时,发现梁某甲驾驶着白色丰田越野车经过,魏某随即驾车迎面撞击梁某甲驾驶的车辆,梁某甲见状下车逃跑,魏某持刀下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梁某甲摔倒,魏某随即持刀对梁某甲的头面部、颈部、胸部、四肢多部位连续捅刺多刀,造成梁某甲全身多处受伤。魏某作案后丢弃作案所用单刃刀,步行逃离案发现场。

案发现场的居民发现魏某作案后,随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侦查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后在周围寻找魏某。当日13时24分许,侦查人员在距离案发现场3公里处纬七路与经十四路断头路交叉口东北角处,将藏匿在杂草丛中准备潜逃的魏某抓获。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被害人梁某甲系被他人以锐器致伤全身多处,终因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从案发现场、车辆及魏某作案所用单刃刀上提取的血迹痕迹的物证照片;魏某作案使用的附着血迹的单刃刀、魏某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车内提取的单刃刀、在被害人梁某甲驾驶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内提取的白色手机的物证照片;从魏某随身物品中提取的白色VIVO手机、羽绒服、裤子、鞋的物证照片;被害人梁某甲的尸血及其案发时穿着衣物的物证照片;

2.书证:魏某、梁某甲的人口信息登记表、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调取的魏某所用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单、包头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董某某、樊某某、梁某乙、王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DNA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案发时间段道路监控视频光盘、侦查机关讯问魏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因感情纠纷提前准备作案工具、蓄意杀害被害人梁某甲,作案过程中魏某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梁某甲,致使梁某甲身体多处致伤,终因大失血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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