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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关于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0-03-02 16:41 次阅读
2012年进行修订的民诉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确立为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但未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办理建议再审案件的方式、程序等问题,导致民事审判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刚性。


在海南省司法实践中,一些标的较小及程序性问题的案件也必须通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抗诉予以解决,浪费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造成当事人讼累。针对以上问题,省检察院积极与省高院协商研究,近日共同出台了《关于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在修改后的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法律后果等核心问题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讼争核心问题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接受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再审裁定,启动再审程序。该意见的出台:



(一)统一了法检两家共识,真正实现了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意见出台前,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态度。这种不具有强制性又缺乏操作规范的柔性监督方式,势必导致部分案件不能进入再审程序。现在法检两家对是否启动再审的案件范围形成了共识,确保了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刚性,有效落实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关于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具体要求。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实践中海南省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运用少、采纳率低、运行不畅问题突出。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再审检察建议作用,能避免大量民事监督案件涌向并积压在上级法检两家,有效缓解审判监督案件 “倒三角”现象。


(三)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通过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同级再审,避免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案件进入提抗程序,减少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讼累,体现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有利于促进同级监督,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过去下级检察院更愿意采用提抗方式实施监督。该意见出台后能改变过去下级院单纯依靠提抗手段监督的方式,促进丰富多元化监督手段,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提升民事审判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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