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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强行脱衣、殴打等手段强行与情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2020-02-29 18:44 次阅读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19)鲁0811刑初449号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宁市任城区(户籍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公刑诉〔2019〕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6月11日、2020年1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先后于2019年7月19日、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庭审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工作结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12月,被害人王某因不给钱等理由提出分手,被告人马某以公开不正当关系、砸车烧房等威胁手段进行纠缠。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马某将被害人王某威胁至济宁市任城区汇景商务宾馆内,通过强行脱衣、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恐吓威胁,被害人王某向家人哭诉并报警。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某在济宁市任城区汇景商务宾馆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物证:作案手机一部,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宾馆监控,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手机提取数据),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其与被害人王某系情人关系,双方之前发生多次性关系;其不存在胁迫行为,发生性关系都是被害人自愿的;第二次庭审中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在南外环老兵生态园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发生了地下恋情和性关系。2018年11月因被告人马某向被害人王某承诺的买东西、买保险、承接饭店等均不能实现,王某提出分手,后遭到被告人马某的言语、短信威胁,又被迫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8年12月20日在被告人马某的胁迫下,被害人王某和被告人马某开车一起来到汇景宾馆,开房间后,被告人马某又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使用短信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恐吓威胁要求继续维持不正当关系。后被害人王某向家人哭诉并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9年12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王某报案的时间、地点,被告人马某于2018年12月25日16时许被抓获到案,作案时被告人马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马某、王某持有的手机,其中王某金色华为AL10手机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发还;(3)被告人马某手机短信、微信部分内容,其中在12月12日之后被告人马某手机中的短信内容分别有“微信开开”、“你就黑吧”、(印证被害人王某陈述称其把被告人手机、微信均拉黑的事实)、“你是真想不好过了”、“小乖乖,你等着”、“你个烂货”、“不上班也跑不了你”、“我能找到你”,对上述马某的短信内容,于2018年12月25日王某回复短信称“你别说没用的了,我现在有家不能回,你到底想让我怎么样”;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王某在2018年12月22日之后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人马某称“你付(负)我,别说我不客气”、“我烧你的房,我砸你的车我不能让你肃静了”、“你看我做到了不”、“我把你楼道写满”、“让你离婚这么肃静门都没有”、“我先砸你的车看看我敢不”、“我让你人车什么都没有”、“我今天砸车”、“你死我都要见到尸体”等等,被害人王某的回复内容是“我曾经跟过你”、“我现在的孩子是你强奸怀孕的,我天天恶心”、“随便你,都决定什么都不要了”、“随便你吧”、“你把我彻底毁了”、“车不是我的你随便”、“32死我什么都不要了”等等,上述信息内容印证案发前后被告人马某对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恐吓的事实。

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的丈夫,2018年12月24日上午,妻子王某说她爸爸住院了,让其去看看;走到后王某将其被强奸的事实经过告诉了其本人,说是以前和马某相好,王某提出分手后,马某则对王某以砸车、烧房子等进行威胁发生性关系,王某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后,回到滕州家里,马某仍然对其进行威胁;其听到后,其给马某拨打电话,把其骂了一顿,马某听说其报警,就把电话挂断了。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份在南外环老兵生态园认识了马某,发生了地下恋情和性关系,以前都是自愿的,12月份以后都是被强迫的;当时之所以跟马某好就是为了马某的钱,马某一共给其三千元左右;到了11月份,马某让其离婚,其没同意,其发现马某承诺的事情,如给其买东西、买保险、把饭店接过来等都兑现不了,发现受骗了,就提出不想和马某在一起了;马某则说“你说不在一起就不在一起,我付出的那么多,我对你付出感情了,你必须给我在一起,要不就把咱俩的事情给你对象说,我就砸你的车,烧你家的房子,把你孩子逮起来”;从11月份到2018年12月15日期间马某一直对其纠缠;2018年12月15日晚上11时下班时,马某又来对其纠缠,在车上马某对其亲脸、摸胸,其反抗并下车,后马某下车将其车上的挡风玻璃捣坏说“你的车玻璃坏了,都快12点了,你今天再陪我一夜,我就不再纠缠你了,我今天也不碰你”,马某就用其户口本在汇景前台开了一个房间;后马某强行脱其衣服,其反抗,马某则说“你反抗我就把你的衣服撕烂”,后马某将其双手按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再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到了早晨,其感觉马某又开始脱其内裤,其不同意,马某把其胳膊按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一周后其发现怀孕了,就告诉马某以后别再对其纠缠不放了,马某则说“不行,你怀孕了你得和我在一起,你要是以后不给我在一起,我就让你对象知道怀的我的孩子”;其把马某的电话及微信拉黑后,马某则给其发短信说“你想给我分没有门,我知道你家在哪里我把你的车砸了,我给你对象说你怀上了我的孩子,我让你身败名裂,你要是给我保持这样的关系我也不给你对象说”;后马某一直给其单位打电话,2018年12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被马某再次找到其说“你不给我开房去,我就跟你回家,我给你对象说你怀了我的孩子”,其下车走,马某则在后面跟着其,其就给马某跪下说“我求求你放过我吧”,马某则说“你今天再陪我一次我就给你分了”,其则说“只要你不碰我我就同意跟你睡一夜”,马某则说“我不碰你,要碰你就死我全家”;到汇景宾馆后,马某使用其行车证开了一个大床房,其不同意就换了一个双人房,进屋后马某开始强行脱其衣服,其反抗,马某则打其一巴掌,马某说“你不同意我就强奸”,马某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其穿上衣服后,马某摸着其胸说“谁让你穿的衣服”,马某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来马某欲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进行反抗,对马某踢打,马某感到生气,用枕头盖住其脸部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早上其对马某说“你怎么才能放过我,我们都有家庭”,马某说“你甘心情愿的给我再做一次,就放过你,咱俩就没有关系了,再伤害你,我女儿喝水立马就呛死”,后其再次与马某发生性关系;过了一天,马某再次给其发短信称“你想分手,门都没有”,继续对其进行纠缠,并疯了似的给其发威胁短信说“你跑不了,我砸你的车砸你家的门”等等,其承受不了,就给其对象说了,后就报警了;当时担心丈夫知道,同时也是马某对其威胁、恐吓,其没有敢报警;马某给其发的短信,其不想让其对象知道,就每天回家前都删除;其提出分手后就不想和马某发生性关系,但是马某经常在饭店门口、有时在河堤上等着其,其也清楚马某等其目的是为了和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只要不去马某就给其打电话、发短信,就声称给家里说,为了不让丈夫知道,其不去不行,马某知道其软肋,对其进行要挟;这次报警实在没有办法了,马某这几次对其强奸,其非常恶心,并一直缠着其不放,其不敢面对,回到滕州老家给其爸爸说了,其父亲考虑后,就编了个瞎话让其丈夫去滕州家里,在滕州家里,其把上述事情都给其丈夫说了,其丈夫说,离婚不离婚以后再说,先报案再说,于是就报警了。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王某所作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依法指认出被告人马某;(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警大队于2017年11月15日10时对涉案强奸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附有现场照片一宗,厨房门损坏。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济公中(网安)检[2019]0110号、011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从马某、王某手机中提取、固定、恢复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证明王某和马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王某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分手,马某不同意并威胁纠缠;(2)视听资料附济宁市南辛庄派出所出具的视频来源说明,证实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马某在城区汇景商务宾馆前台开房间的事实。

6、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8年7月份,其去南外环的老兵生态园送鱼,认识了王某,后发展为地下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和王某相好了五个月,在王某身上投入很多感情,王某说分手其当然不愿意,就以砸王某的车,到王某住的小区骂,烧王某家的房子等,对王某进行恐吓;除了恐吓外还对王某进行死缠烂打,有时去饭店里等着王某,有时让王某来,只要见了面就上王某的车,不让王某走,得让王某陪其住一夜进行性生活;其与王某都彼此知道对方有家庭;从开始到案发,其大约给了王某一万多元,后来王某提出再发生关系就得给钱,否则就提出分手,其逐渐对王某要钱的行为感到烦了;2018年12月18日她查出来怀孕之后提出来要明确分手,并给其要钱,其很生气,2018年12月20日,其让王某陪其睡一夜,王某不同意,一个劲地求情,还给其磕头,其心里感到很生气,就吓唬王某说:“要是你不愿意,我就跟着你上楼,把这个事挑开,让恁家里知道这个事”;王某听到后就把车钥匙给其,其开车带着王某去了汇景商务宾馆,其没有带身份证,就让王某去开房间,王某不去,其就拿了王某的驾驶证到了宾馆前台,给前台说其以前在此处开了好几次房间,有记录,服务员就开了房间,王某则使用其身份证把大床房换成双人床房间,其则对王某嘟囔了一句“行,你牛逼”,王某则说“说好哩,你不碰我”,其心理则想着费了这么大劲把王某弄来,先进了门再说;当夜王某穿着衣服睡,对其就像防贼一样,其就劝王某脱衣服,就说“再不脱就把衣服拽下来,来这里你也跑不了,还不如老实哩,后其就脱下王某的衣服与王某发生关系,因为王某不配合,其没有心情就结束了;经过与王某谈了一会后,再次发生了性关系;在上次发生关系的前几天,其上了王某的车,王某开始掏其兜里的钱,掏走1500元,其提前把1800多元藏到袜子里,没有被王某掏走,后其提出来去宾馆,王某不去,其一生气就把王某的车玻璃砸坏了,后王某带着其去宾馆了,王某的意思是把其送到宾馆后再回去,后其用王某的户口本开了一间房,再次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11月份与王某在一河堤上,其提出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不同意,其就在车内把王某的裤子脱了,刚要发生性关系,王某就打了其一巴掌,其也打了王某一巴掌;其认为不是强奸,王某均系自愿,是通奸。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马某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曾经存在特殊的情人关系,在被害人王某因马某给其承诺的买东西、买保险等事情兑现不了而提出分手后,被告人马某多次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使被害人受到精神胁迫。在起诉书中指控的强奸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不明显,与其他一般强奸犯罪行为应有所区别。被告人马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等,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适用缓刑的意见并无不当。另,经被告人马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马某在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果为被告人马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一般。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玲

审 判 员  刘来双

人民陪审员  贾 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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