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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0-02-07 21:06 次阅读
2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涉疫情刑事案件范围及总体办案要求,建立信息实时通报、提前介入 、案件会商等七大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加强公检法三部门协同配合,确保涉疫情刑事案件依法、及时、准确、稳妥办理,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要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快侦快诉快审;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入罪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重视法治宣传,注意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七大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机制


1
信息实时通报机制


建立公检法三家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实时信息共享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侦查当日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定提前介入当日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对拟提起公诉的,应在提起公诉二日前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后,应在当日将判决结果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
案件内部报备机制


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内部报备机制。各办案单位对受理或介入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应及时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指定部门报备。重大敏感涉疫情刑事案件应实时报备。


3
提前介入机制


对于涉疫情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应在二日内指定专人或组织专班开展介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应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应指派专人对接,熟悉案情,及时跟进,并就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为依法快审快判打好基础。


4
案件会商机制


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对于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的,应在提起公诉前启动会商机制,必要时报请当地政法委牵头会商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或经会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的,要分别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会商,尽早答复,统一执法标准,确保涉疫情刑事案件依法、及时、准确、稳妥办理。


5
宣传协同机制


要加强对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宣传和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必要时可共同制定宣传方案,适时、协同发布信息,努力形成对外宣传合力。

06
典型案例发布机制


建立公检法三家涉疫情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各办案单位要及时收集梳理涉疫情刑事案件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典型意义的案件,应及时总结、联合下发,以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执法思想和标准。


07
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网上单轨制协同办案的优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干警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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