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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117辑: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第1293号]

2019-11-22 22:40 次阅读

 

裁判要旨:引诱卖淫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罚可能重于组织卖淫罪,即组织卖淫犯罪未达到“情节严重”时,其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应依照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组织卖淫行为作为犯罪情节考虑。如果组织卖淫犯罪达到“情节严重”时,因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一般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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