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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土右旗王某乙等因赌博场上利益纷争聚众斗殴案

2019-09-23 21:04 次阅读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5日,王某乙(已判刑)与王某丙(已判刑)因赌博场上利益纷争,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打斗。随后王某乙、王某丙各自纠集人员准备了砍刀、镐把等器械,当晚王某乙等人开着王某乙的“勇士”车在从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地矿小区到方圆宾馆的途中,被王某丙带领的李某甲(已判刑)、被告人王某甲、苗某某(已判刑)、武某某(己判刑)、云某某(己起诉)等人分别开着的五辆车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街道上追逐。王某乙又电话纠集数人驾车前来,随后王某乙一伙与王某丙一伙驾驶汽车在土默特右旗南门第二个红绿灯附近互相追逐碰撞,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乘坐的白色捷达汽车被贺某某驾驶的桑塔纳汽车逼停,之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被张某某、李某乙、刘某甲等人持砍刀、镐把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党某某、马某某、云某某、王某丙、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丁、游某某、刘某乙、刘某甲、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械聚众积极参与与他人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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