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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辩护:刑事审判参考第986-990号裁判要点汇总(猥亵儿童案)

2019-09-12 23:45 次阅读

 


[986]杜周兵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行为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点:

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具有密切关联,其中,前者可从主体、法益、客观行为、结果、对象等方面考虑是否具有相似性、包容性;后者可考察行为发生的概率、逻辑以及关系上是否具有关联性。两罪属于同种罪行,行为人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猥亵儿童事实的,不构成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987]王晓鹏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如何界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以及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女性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是否并罚

裁判要点:

1.就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主观上,前者是以治病救人为目的,在遵循相关医疗规范的前提下,对病人进行必要、科学的医务检查和诊治;后者则是猥亵的故意;客观上,要考察是否使用了强制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是否明显超越了职责范围、是否系诊疗所必需。

2.强制猥亵对象中既包括已满14周岁妇女又包括未满14周岁女童的,对所犯数罪应当并罚

 

[988]林求平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及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

裁判要点:

1.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应当注意:一是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供证关系;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

2.被害幼女的陈述、幼女的目击证言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亲属的证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3.在零口供、零客观证据的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幼女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间接客观性证据等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

 

[989]吴茂东猥亵儿童案——如何认定“猥亵”和界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以及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裁判要点:

1.认定猥亵,在主观上,行为人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客观上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

2.区分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可重点考虑:(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 ,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的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3.在教室讲台实施的猥亵应当认定为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990]赵祺勇、蒋明科嫖宿幼女案——如何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以及共同犯罪人先后嫖宿同一幼女的如何把握情节

裁判要点:

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以威胁或者引诱的方式,包括以支付金钱的方式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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