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条件及范围
一、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给付义务”的范围?
二、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
必需
的有关消费”的标准?
三、实践中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限消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必需
车辆;
四、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能否以他人财产实施被禁止的消费行为或接受被禁止的消费服务?
五、如何确定《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规避执行”?
七、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哪些事项?
02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对象
八、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
九、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十、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十二、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十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十四、被执行人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
十五、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的,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
03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的程序
十六、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或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十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如何确定公布的信息范围?
十八、公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可以向相关单位通报?
04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的解除与救济
十九、已通过相关媒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人员信息,在满足删除或解除条件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公布解除失信、限消的信息?
二十、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措施的,如何审查处理?
二十一、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如何处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订立的涉及被禁止消费行为的合同关系?
二十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准许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二十三、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如何主张?
二十四、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对其解除限制消费措
施?
二十五、问:人民法院釆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措施的,应当如何加强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