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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在线咨询:因婚恋纠纷杀害他人如何判刑?

2019-05-01 22:02 次阅读

2018年12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伟故意杀人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张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上诉人张伟和被害人焦茜茜(女, 殁年19岁)在徐州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焦茜茜向家人隐瞒了恋情。2016年9月1日,焦茜茜欲回无锡看望父母,张伟 认为焦茜茜一直向家人隐瞒恋情,如回去会受到其父母的干涉, 二人将不能在一起,产生杀害焦茜茜的动机。9月2曰,张伟约焦茜茜到徐州市腾达宾馆203房间相聚,次日16时许,张伟在宾馆内床上采用手扼颈及裤带勒颈方式将焦茜茜杀害。作案后张伟乘 火车前往吉林省长春市。经鉴定,被害人焦茜茜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次日张伟在长春市被抓获归案。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 刑,仍不思悔改,竟丧失理智,采取用手扼颈及裤带勒颈的暴力 手段杀害他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然发生在特定的二人之间,张伟到 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但鉴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 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预谋杀害无辜,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张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国庆、李春娟丧葬费人民币33600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国庆、李春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伟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采取扼颈 及用裤带勒颈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釆纳。故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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