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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尹乐、李文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266号】裁判要旨

2019-03-10 21:54 次阅读

【裁判要旨】(1)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达成贿赂合意,在缓刑执行期满后收取财物的,可以认定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2)被告人在侦查人员的监控下收受贿赂,不属于“侦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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