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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泄愤踢司机被判3年有期徒刑(附相关案例)

2018-11-05 14:59 次阅读

 

       824日上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程序依次进行。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1月,公交车驾驶员王某驾驶26路公交车从三亚市半山半岛蓝色果岭小区往巨澜酒店方向行驶,途径双海湾小区二期公交站点时,被告人张某某等五名乘客上车,张某某因购票问题与驾驶员王某发生口角,双方在公交车上进行了三番争吵,张某某随行人员多次进行劝阻并安抚张某某情绪,在车辆行驶至半山半岛小东海路观景平台路段时,张某某突然从座位起身离开,不顾他人阻拦,用脚踢踹了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王某右臂被踢后为避让对向来车紧急向右转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致使部分乘客倒地,车辆也剐蹭右侧山体造成后视镜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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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规,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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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的量刑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

 

张某某辩称,当晚自己喝了酒,在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互相辱骂,随后自己情绪激动才踢踹驾驶员,当时自己只是为了一时泄愤,并没有主观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非常悔恨,但仍然觉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虽然主观上追求的是用脚踢公交车驾驶员王某,但由于当时王某正在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左侧有车对向行驶,且车内有多名乘客,张某某应充分认识到他的行为很有可能使被害车辆失去控制,导致车上乘客、路上行人、过往车辆的人身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酿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张某某主观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因此,上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行驶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危害了车上乘客、路上行人、车辆等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某无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休庭后对本案进行认真评议,并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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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三亚发生多起乘客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的案件,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乘客,公交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公交驾驶员更是肩负着乘客、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乘客切勿因为一时冲动,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事三思而后行,遇事保持冷静,自觉遵守乘车规则,真正做到文明乘车。同时,公交车驾驶员的一言一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希望公交车驾驶员能够进一步提升文明素养,只有人人争做文明有礼三亚人,才能共同推动三亚文明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法律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该案二审裁定书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琼02刑终147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双营,男,195611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捕前暂住三亚市天涯区桶井村,无业。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125日被抓获,同年126日被刑事拘留,2018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吴丽珠,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双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8523日作出(2018)琼0271刑初3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双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8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谢婷婷、检察官助理张保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双营及其辩护人吴丽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12521时许,公交车驾驶员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的26路公交车从三亚市半山半岛蓝色果岭小区往君澜酒店方向行驶,途经双海湾小区二期公交站点时,被告人张双营等五名乘客上车。张双营等人上车后车辆继续行驶,张双营因购票之事与王某发生口角,车辆行驶至半山半岛小东海路观景平台路段时,张双营突然起身离开座位,不顾他人阻拦,用脚踢踹了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王某右臂被踢后为避让对向来车紧急向右转方向并采取制动措施,致使部分乘客倒地,车辆也刮蹭到右侧山体造成右侧后视镜总成损坏(经鉴定,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89元)。王某报警后,公安干警赶到将仍在现场的张双营抓获。

 

另查明,201857日,被告人张双营的家属赔偿涉案车辆损失人民币12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双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鹿回头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修理派工单;证人程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报案书、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双营的供述;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81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视听资料:案发公交车内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双营无视国家法律,在正在运行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双营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对公交车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双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双营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刑期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张双营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2.其没有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3.上诉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能互相印证,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上诉人张双营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张双营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原审对其判处刑期过重的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地点车流、人流量大,且案发时公交车上有十几名乘客,张双营采取过激手段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车辆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方向和车速失控,随时会发生乘客、路上行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张双营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且原判量刑时已对上诉人张双营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双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双营无视国家法律,在正在运行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张双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出庭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何 艳

 

员  李 力

 

员  张卫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符永昌

 

员  陈阿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相关的52个案例

 

 

 

1. 2018)黔2601刑初31

 

判罚:被告人吴庆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710122时许,被告人吴庆敏带着两个女儿从凯里市大十字西乘坐公交车回家。上车后,因吴庆敏只刷了两次公交卡,公交车驾驶员杨某1问吴庆敏:“你们三个人为什么只刷两次卡?”吴庆敏回答其两个女儿是学生,两人刷一次就可以了。杨某1又说:“她们穿着打扮很成熟,看样子不像学生。”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并越吵越激烈。公交车行至凯里市加工厂公交站台停靠后,吴庆敏到站尚未下车,杨某1关闭车门继续前行,吴庆敏遂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载有十余人的10路公交车失控冲上人行道。杨某1紧急制动,造成乘客杨某2之子杨某某碰撞座位护栏受伤。

 

 

 

2. 2018)辽0192刑初12

 

判罚:被告人吴锦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782616时许,被告人吴锦民在沈阳市于洪区于洪广场新玛特公交车站乘坐501路公交车,当车行至于洪南里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吴锦民因投币问题与司机秦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吴锦民用装有四盒”纯甄”酸奶的塑料袋抡打司机秦某的头面部,秦某用手捂头并倒向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于洪南里公交车站的一辆284路公交车,造成该两辆公交车损坏。

 

 

 

3.2018)鲁0828刑初32

 

判罚:被告人董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73312时许,被告人董某与妻子徐某乘坐108路公交车到县医院给孩子看病,徐某因小孩小便的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孙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被告人董某不顾公交车正处于行驶过程中,用脚跺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孙某,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到路旁的绿化带和停在路旁的轿车。

 

 

 

4. 2018)苏0115刑初353

 

判罚:被告人魏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事实:2017369时许,被告人魏某搭乘苏A×××××号××路公交车时因与驾驶员邰某发生矛盾,在该车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火车站公交站台北侧30米处时推搡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邰某,致邰某摔倒、公交车失控驶入路边绿化带。

 

 

 

5. 2018)粤1972刑初36

 

判罚:被告人樊文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事实:20179168时许,被告人樊文峰在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汽车站乘坐3路公交车到竹山村路口。当公交车行驶至大朗镇巷头村业丰酒店红绿灯路段时,樊文峰因公交车没有报站导致其错过站点而对公交车司机胡某不满,与司机发生争执,后其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上前拽住胡某的衣领,致胡某紧急刹车,进而导致乘坐该公交车的被害人李某等人跌倒受伤。

 

 

 

6. 2018)鲁0304刑初138

 

判罚: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869日上午10时许,张某在11路公交车山机医院站乘坐陈某驾驶的11路公交车,上车后,因刷老年卡交费问题张某与陈某发生争执,后张某用手去拽正在驾车的陈某右胳膊上的安全检查红袖标,导致正常行驶的11路公交车偏离车道,撞进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总厂大门斜对面的绿化带内,导致车内一名女童左侧额头被撞红肿,数人摔倒。

 

 

 

7. 2018)湘0121刑初749

 

判罚:被告人刘长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事实:20184131330分许,被告人刘长林在其居住的长沙县楚天世纪城小区门口公交站上车,乘坐被害单位长沙县畅通巴士有限公司驾驶员龚某1驾驶的湘A06217D102路公交车。当日14时许,当该公交车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县路口时,被告人刘长林和被害人龚某1因靠站停车发生争吵。在公交车等红绿灯过程中,被告人刘长林多次言语谩骂和拉扯被害人龚某1衣服。公交车起步后,被告人刘长林站立在被害人龚某1右侧,再次对被害人龚某1进行谩骂并猛拉被害人龚某1右肩膀衣服数下,致使龚某1身体右倾,连同车辆方向盘往右转动,最终导致公交车撞向道路右侧电线杆。

 

 

 

8. 2018)辽0192刑初8

 

判罚:被告人汲传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742519时许,被告人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该车行至沈阳市沈河区中兴新一城公交车站后,被告人汲传明因下车问题与该公交车机司机张某发生争执,当该车再次启动时,被告人汲传明对正在驾车的司机张某进行拉拽,并将其拉拽偏离驾驶室,张某双手离开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该公交车受损。

 

 

 

9. (2018)0581刑初1095

 

判罚:被告人瞿俊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85213时许,被告人瞿俊锋酒后从常熟市陈塘公交站乘坐公交车,车辆行驶至常熟市琴川街道昭文路与香山北路附近时,因未交车费与公交车驾驶员金某发生持续争吵,被告人瞿俊锋走到驾驶员位置旁边,先乱拨车子挡位杆,再与驾驶员抢夺拉拽正在行进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紧急制动造成车内乘客跌倒受伤。

 

 

 

10.2018)渝0110刑初204

 

判罚:被告人张维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司机)

 

被告人冯太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事实:201812417时许,被告人张维文驾驶508路公交车从綦江城区世纪花城出发沿210国道往石角方向行驶,车上搭载40余名乘客。当车行驶至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路段时,被告人张维文因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往左打方向,车上乘客被告人冯太平感觉颠簸,因此与被告人张维文发生争吵,相互对骂。被告人张维文遂将车辆停靠路边,与冯太平发生挽打,后车上乘客将二被告人劝开,被告人张维文又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二被告人不顾行车安全,又相互对骂,且发生挽打,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击横跨渝黔高速的210国道线三江雷神殿大桥的护栏上,造成大桥护栏及公交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维文和冯太平再次发生挽打,随后被告人张维文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被告人冯太平也离开现场。

 

 

 

11. 2018)辽0192刑初28

 

判罚:被告人吴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乘坐105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沈阳市浑南区文澜苑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吴某某击打司机刘某手臂,造成该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辽AJ3P32号福特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失。

 

 

 

122018)辽0211刑初122

 

判罚:被告人兰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事实:201732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和朋友孙某某酒后乘坐28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某区某加油站附近时,驾驶员王某某要求二人停止喧哗打闹,兰某某不听劝阻,不顾王某某正在驾驶载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车辆,挥拳击打王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无法把握车辆行驶方向紧急在行车道制动停车,兰某某又多次击打王某某面部后跳车窗逃跑。

 

 

 

13. (2018)0113刑初200

 

判罚:被告人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事实:2017123017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乘坐重庆东城公交公司驾驶员吴某某驾驶的公交客车由巴南区安澜至南龙,当行驶至巴南区安澜镇某公路段时,被告人程某某要求下车,因未到公交车规定站点,驾驶员吴某某未停车,被告人程某某随即从公交车车厢的中部冲到驾驶员座位旁,对驾驶员进行辱骂,并抓起车上其他乘客的一捆编织袋砸向正在驾驶车辆的吴某某的右肩部,致使突然遭受袭击的驾驶员吴某某方向偏移并紧急刹车,车辆横在公路中,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危及车内二十余名乘客的生命安全。

 

 

 

14. 2018)辽0192刑初5

 

判罚:被告人李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7101914时许,被告人李文在沈阳市乘坐163路公交车,途中被告人李文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关某,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乘客刘某摔倒,头部受伤。

 

 

 

15. (2018)0104刑初32

 

判罚:被告人马黛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710237时许,被告人马黛弟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新城乘坐106路公交车行驶至南极街与南安街交口时恰遇交通拥堵车速较慢,马黛弟接到其姐电话告知马家中漏水,马黛弟让公交司机李巍打开车门让其下车,被李巍拒绝,马黛弟遂上前抢夺正大行驶中的司机方向盘并撕扯殴打李巍,李巍被迫紧急停车。

 

 

 

16. 2018)辽0192刑初30

 

判罚: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7123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实验中学公交车站乘坐一辆车牌号为辽AC4868232路公交车,因上车时没有站稳与该车司机向某某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突然用右拳推搡司机向某某右侧肩膀,导致公交车失控冲向道路右侧马路,造成车内乘客栾某某受伤。

 

 

 

17.2018)沪0106刑初1122

 

判罚:被告人施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事实:201882011时许,被告人施某在一辆由南向北行使的741路公交车上,因琐事与公交车司机即被害人杨1发生争执。当该车行驶至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走马塘桥上坡道时,被告人施某突然掌击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被害人杨1头面部,致使杨1驾车失控,逆向行驶至对面车道,车头撞击桥西侧护栏后停下。

 

 

 

18. 2017)川0181刑初3

 

判罚:被告人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事实:20169171720分许,被告人袁某与其母亲王某在本市财经大厦公交车站台乘坐由花溪鱼港开至蒲阳镇方向的2路公交车。被告人袁某上车后因投币一事与该公交车驾驶员马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袁某遂冲到公交车驾驶室位置,用右手手掌猛拍马某右脑部,并用双手勒住其脖子,导致公交车失控而与路边隔离栏相撞。

 

 

 

192017)闽0203刑初450

 

判罚:被告人陈永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72191357分许,被告人陈永兴乘坐公交车至本市思明区思明南路博物馆公交车站,因公交车停车下客后关门继续往前行驶,而其未及时下车,随即让公交车司机贺某停车,但贺某没有停车,二人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永兴不顾载满乘客公交车正在道路上行驶,先后三次用手抓司机贺某的手及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贺某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公交车失去方向左右晃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20. 2017)黑0102刑初661

 

判罚:被告人王作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事实:201652220时许,被告人王作尧酒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乘坐84路公交车时,与驾驶员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后厮打,厮打停止后马某正常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道里区哈药路与新阳路交口附近时,王作尧再次殴打马某并将马某拽离驾驶员位置,致马某颈部、右膝部皮肤挫擦伤、右手食指软组织损伤、胸壁挫伤,导致公交车追尾同向被害人冯某驾驶的黑A×××××号保时捷轿车,该保时捷轿车又追尾前方被害人刘某1驾驶的黑A×××××号雪铁龙轿车,导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车损价值共计62450元)。

 

 

 

21. 2017)辽1103刑初177

 

判罚:被告人沙文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722611时许,被告人沙文华在胜利小区乘坐辽L6020A1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双台子区,当车辆行驶至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钻井体育馆附近路北时,因车辆停在路边未开动,要求司机吴某某发动车辆,在车辆再次启动后沙文华走到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吴某某身边用右拳头击打其右胳膊的右上侧,导致吴某某突然将方向盘向左打同时采取制动措施,与同向行驶的缴某某所驾驶的辽L93381出租车相撞,致使车上乘客王某某、沈某某身体受伤、辽L93381出租车后保险杠受损的事故。

 

 

 

22. 2017)辽0192刑初92

 

判罚:被告人史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7791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乘坐271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小学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韩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史某某为让司机韩某某停车而拽其手臂,导致车辆失控,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公交车后视镜脱落等车损后果,且行人被害人陆某某头面部被该后视镜砸伤。

 

 

 

232017)黑0102刑初62

 

判罚:被告人董国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实:201661017时许,被告人董国涛醉酒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广场站乘坐1路公交车前往道里区。当车由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站向哈尔滨市道里区透龙商厦站行驶途中,董国涛以要吐痰为由无理要求驾驶员张某某打开行进中的车前门,被张某某拒绝。当车行驶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和地段街交叉路口附近时,董国涛因从驾驶室左侧车窗向外吐痰受到张某某指责而产生不满,辱骂并用手推搡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张某某的右胳膊,致使张某某无法安全操作方向盘被迫将车停在路边。

 

 

 

24. 2017)苏0804刑初172

 

判罚:被告人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事实:20172316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在淮安市区乘坐公交车回家。在车辆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境内时,被告人赵某因公交车驾驶员未能让其在没有公交站台的地点下车而心生恼怒,在随后码头村和镇政府2个站点均未下车,并对公交车驾驶员进行辱骂,用脚踢踹公交车右侧后门,最后在公交车驶离镇政府站点时,不顾车辆行驶及车内乘客、车外行人人身安全,冲向驾驶员身边拖拽驾驶员胳膊,导致车辆失控冲向道路右侧绿化带,致使车辆右后轮爆胎、车上乘客钱某在车厢内摔倒。

 

 

 

25. (2017)0102刑初164

 

判罚:被告人姜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5318日晚192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因停靠车站问题,与驾驶643路公交车司机被害人韩某发生争执。在该642路公交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津塘路与广宁路交口时,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布袋两次击打司机韩某头部,造成韩某头部受伤,导致该642路公交车失控,与被害人王某驾驶轿车相撞损。

 

 

 

26. 2017)沪0120刑初949

 

判罚:被告人冯2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事实:201761314时许,被告人冯2酒后乘坐牌号为沪D6XXXX的沪塘专线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奉贤区奉城镇塘外文化街塘外人民路北侧繁华路段时,被告人冯2因不满车辆驾驶缓慢遂谩骂驾驶员吴某某,并上前用手掐吴某某颈部,乘客沃某某在劝阻时因被冯2甩开而致手、面部碰伤,被害人吴某某因被掐颈部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

 

 

 

27. 2017)黑1202刑初148

 

判罚:被告人范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事实:2016727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张启占(另案处理)在绥化市北林区五环小区附近站点乘坐绥化市祥和公交公司驾驶员张某某驾驶的×××号5线公交车。因张启占上车时将五元钱投入投币口,张启占向后上车的乘客索要一元钱找零,被驾驶员张某某制止,并将范某某收到手的一元钱让乘客索回后投入公交车投币口,范某某,张启占因此与张某某发生纠纷。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范某某隔着防护栏伸手打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驾驶员张某某面部二下,张某某还手阻拦范某某的殴打时,公交车紧急停靠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该公交车玻璃及钣金损坏、车上乘客刘某某受伤的后果。

 

 

 

28. 2017)豫1003刑初261

 

判罚:被告人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731119时许,被告人XX酒后在K2路公交车上与公交司机范某发生口角,在范某驾驶公交车行进过程中对范某进行殴打,并用胳膊顶住方向盘,抢夺车钥匙,导致该公交车失控,撞上107国道马路中央护栏后停车。

 

 

 

29. 2017)黑0706刑初22

 

判罚: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76613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公交车,由伊春区向翠峦区方向行驶,王某因投币与司机高某发生口角。当车行驶至翠峦区工业园区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随后在车内拿起垃圾桶砸在高某头部一下,并用手按住高某的手臂,致使载有乘客正在路上行驶的公交车撞向道路北侧路灯杆,前风挡玻璃、后视镜、前车灯被撞碎,后王某逃跑。

 

 

 

30. 2017)浙0282刑初285

 

判罚:被告人李明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事实:20161118日下午430分许,被告人李明亮乘坐浙B×××××号11路公交车,欲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路湾海塘站下车。当车辆行驶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庵东镇西三村小陈家路公交站台旁时,因下车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金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明亮采用掐脖子、推打头部等方式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被害人金某,致使公交车偏离方向、驾驶失控并撞到了公交站台,造成公交车损坏、站台损坏以及部分车内乘客轻微受伤。

 

 

 

31. (2017)0101刑初11

 

判罚:被告人洪尚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事实:201682920时许,被告人洪尚宝酒后乘坐潘某驾驶的渝F13216公共交通车,因下车问题洪尚宝与潘某发生争执,在潘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洪尚宝拉扯潘某手臂,致大巴车失控,撞向被害人潘某1停靠在路边的出租车和被害人陈某停靠在路边的小轿车,造成三车受损、潘某受伤的后果。

 

 

 

32(2017)0106刑初467

 

判罚:被告人封传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事实:201731313时许,被告人封传友乘坐296路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向双碑行驶的公交车,车上载客二十余名,行至茅山峡公路松鹤陵园上出口弯道时,封传友在未到站点处要求下车被拒后,用右手用力抓公交车的方向盘和驾驶员吴某某的右手臂,致使公交车失控滑行,被护栏阻挡后停车,公交车右侧多处与护栏擦挂,车内乘客受到惊吓。

 

 

 

33. (2017)1081刑初103

 

判罚: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实:20172913时许,灯塔市通乘公交公司司机高某在驾驶二路运营公交车行驶至灯塔市抻面馆门前路边时,车上乘客张某某以公交车到站没有停车为由,在高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

 

 

 

34. 2017)辽0192刑初94

 

判罚:被告人郭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742817时许,被告人郭某乘坐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辽AJ6848282路公交车,在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附近,当公交车驶离体育局车站时,被告人郭某因未能及时下车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导致该公交车失控撞上被害人刘某某正在驾驶的辽AW55V8号尼桑轿车,造成尼桑轿车左前门及公交车左前包角等部位损坏,尼桑轿车内乘客被害人肖某某小腿受伤。

 

 

 

35. (2016)0113刑初1150

 

判罚:被告人区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事实:20165298时许,被告人区某乘坐番97路公交车期间因其××证能否免费乘车的事宜与公交车司机陈某发生争执。当公交车行驶至本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牌坊路段时,被告人区某不顾行车安全,用手摇动公交车的换挡杆并用拳头殴打公交车司机陈某的头部,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向路边花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36. 2017)辽0192刑初24

 

判罚:被告人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610917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公交车站乘坐辽AK某某号399路公交车。上车后,因投币数额问题与公交车司机曹庆国发生争吵。公交车在行进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用拳头数次击打正在驾驶该车的司机曹某某右肩膀,导致司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被害人辛某摔倒。

 

 

 

37. 2017)赣0112刑初206

 

判罚:被告人黎方仁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事实:2017316646分许,131路公交车司机邓某驾驶公交车途经乐化镇案塘村黎家自然村路口时,乘坐该公交车的被告人黎方仁和黎某(另案处理)要求下车,但未到站遭到了邓某的拒绝。被告人黎方仁、黎某遂与邓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黎方仁在明知公交车处于快速行驶的过程中,不顾及公交车内二十余乘客的安全,用拳头殴打正在驾车的邓某,并且用手搂住邓某的脖子想把邓某拖离驾驶区,后被车上的其他乘客予以制止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8. 2017)苏1204刑初174

 

判罚:被告人夏明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实:被告人夏明生于20161028930分左右,与妻子郁某某在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仲院桥附近乘坐819路公交车前往姜堰城区。当该公交车行驶至姜堰区顾蒋公路许庄村与仲院村交界处路段时,因郁某某与驾驶员夏某为停车事宜发生口角,被告人夏明生从车辆后排走到驾驶员夏某身旁,拉扯夏某的胳膊并扳动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载有近20名乘客的公交车失控,撞击到被害人孟某放置在路边的广告牌后停车,致该车及广告牌部分受损。

 

 

 

40. 2017)粤0306刑初3279

 

判罚:被告人童和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7379时许,被告人童和平在乘坐866路公交车(当时车上乘客共30余人)时,途经金威啤酒广场站因未能及时下车,与该车司机苏某发生争执。当车开至深圳市宝安区宝石路国防基地附近时,童和平用脚踢打车门,威胁苏某要下车,并上前拉拽苏某衣服,致使苏某驾车时方向失控,公交车撞上马路中间绿化带,导致公交车前挡风玻璃破碎。

 

 

 

41. 2017)黑0202刑初278

 

判罚:被告人刘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6124日,被告人刘钢乘坐的27路公交车由北向南行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38号附近时,与公交车司机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刘钢打了王某面部一拳,致使王某短暂晕厥,27路公交车遂失去控制撞向西侧路边,将停放在路边被害人杜某某的白色起亚K3轿车、被害人蔡某的电瓶车及自行车撞坏。

 

 

 

42. (2017)0192刑初35

 

判罚:被告人王书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63209时许,被告人王书捷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十二路车站乘坐296路公交车,因车费问题与司机王某发生口角,当车行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南十马路附近时,被告人王书捷用拳头打王某头部,造成车辆失控,与同向行驶的凯迪拉克牌轿车和捷达牌轿车相撞,导致公交车、凯迪拉克牌轿车、捷达牌轿车受损。

 

 

 

43. 2017)甘0103刑初274

 

判罚:被告人魏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事实:201612218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乘坐50路西行公交车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34中公交车站时,该魏欲从公交车前门下车,遭到司机李某阻止,二人便发生口角。后李某将公交车发动行驶,魏某某突然冲到驾驶室并拔掉公交车钥匙,致使公交车失控冲向右侧路边道沿,车右侧倒车镜碰在路边电线杆上,致使右侧倒车镜背面塑料壳破裂。

 

 

 

44. 2017)湘1321刑初90

 

判罚:被告人范建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被告人范建平从双峰县永丰镇灯塔附近,乘坐由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公交车快到永丰镇国藩手机城时,范建平喊在国藩手机城停车,李某误听为在国藩学校停车,故未在国藩手机城公交站停车。当时车上约有20名乘客。范建平开始责备李某,并要求李某停车。因当时公交车已过公交站台,不能随意停车,李某未能应范建平的要求停车,范建平就用一个女士包打李某的右臂,李某仍未停车,范建平就抢李某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了曾某停在路边的车牌为湘K×××××的东风牌白色小车,造成两车受损。

 

 

 

45. (2017)0101刑初109

 

判罚:被告人刘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事实:201711816时许,被告人刘春乘坐846路公交车行至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与万全道交口附近时,因要求提前停车被拒绝而与司机袁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春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强行拔拽车钥匙、拨动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司机紧急制动后车上乘客被迫下车,且该车辆因刮蹭到路边树木致右侧反光镜受损。

 

 

 

46. 2017)浙0213刑初465

 

判罚:被告人许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事实:2016127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区乘坐207路公交车回锦屏街道西溪村暂住地,因公交车在西溪村站未停车,被告人许某某与公交车司机陈某1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因停车要求被陈某1拒绝后,便强某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载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车失控撞击在路边护栏。

 

 

 

47. 2017)津0110刑初370

 

判罚:被告人文艾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实:20173421时许,被告人文艾平醉酒后乘坐牌照号为津A×××××号690路公交车,当该公交车行驶至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大道与弘贯路交口处时,被告人文艾平要求下车,因该地非停车站点遂遭司机魏某1拒绝,后该公交车继续行驶至岭明里车站、华明三纬路车站停靠时,被告人文艾平仍未下车。当公交车驶离华明三纬路车站后,在车上尚有数名乘客的情况下,被告人文艾平上前与司机魏某1抢夺并强行往右拉拽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右侧撞上路边大树,右前轮撞上便道,造成该车前门玻璃损坏及右侧后视镜损坏。

 

 

 

48. 2017)苏1282刑初563

 

判罚:被告人陈乔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63157时许,被告人陈乔亚自本市新桥镇太和信用社附近乘坐沙某驾驶的28路公交车前往市区,因公交车票价与沙某发生争执,即打电话让其父亲陈某某前往本市江平路正大加油站公交站点。沙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正大加油站公交站点停靠时,陈乔亚让其等候陈某某,沙某未予理睬,并驾车起步前行,陈乔亚即用左手拍打沙某后脑勺,随后抓住沙的上衣后领,往左侧推搡,拳击沙头部。沙某为避让前方行人,向左急打方向,致公交车驶入逆向车道,撞击顾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汉兰达汽车而停止。

 

 

 

49. 2017)闽0305刑初378

 

判罚:被告人唐金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实:201733113时许,被告人唐金庭乘坐车牌号为闽*****20路公交车,在途径非公交车停靠点时无理要求下车,该车司机黄某拒绝其无理要求后,被告人唐金庭与黄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被告人唐金庭使用暴力拖拽正在驾驶车辆的黄某手臂,致使车辆失控撞到路旁绿化带并造成乘客被害人林某1摔倒受伤。

 

 

 

50. 2017)粤0113刑初1932

 

判罚:被告人雷锦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事实:201762917时许,被告人雷锦标在本区市桥街工业路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被害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本区市桥大桥桥面时,被告人雷锦标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被害人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

 

 

 

51. (2017)0411刑初243

 

判罚:被告人钟顺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事实:2017429750分许,被告人钟顺太乘坐攀枝花公交客运总公司64路川D23702号公交车,行至仁和区金江技校路口时,在公交车未到站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停车无果后,抢抓公交车的方向盘,致使该车偏离行驶道路并撞停在公路边的行道树上,造成公交车前挡风玻璃、右后视镜等处受损。

 

 

 

52. 2016)辽0192刑初70

 

判罚:被告人李明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事实:20167410时许,被告人李明奇在沈阳市教师公寓附近乘坐被害人翟某驾驶的116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沈阳北站公交车站时未能下车,随即走到驾驶室找到司机翟某理论,后李明奇用双手掐住正在驾驶公交车的翟某颈部,致其颈部受伤,并导致公交车失控冲上马路边的人行道,撞到护栏树木等路政绿化设施,被失控公交车撞飞的护栏砸到行人李某,造成公交车、道路绿植被撞坏,被害人李某受伤。

 

来源: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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