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法[2015]98号
各区(市)县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22次会议讨论决定,允许保全申请人提供大连保监局认可的10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允许保全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应当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1.保险公司在大连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管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原件;3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复印件。
三、对保全申请人提交的保险公司的担保材料,重点中查的内容包括;1.《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应当符合本院制定的文本式样要求,特别是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方式和不得免责的相关内容,不能随意变更;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中应当载明“保全责任保验”条款。
四、保险公同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不适用于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
五、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工作入员不得授意或引导相关诉讼当事人到特定保险公司投保,否则将按照《关于违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十严禁”>的处理办法》予以追究。
请本院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市)县法院可参照執行,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做好经验总结
本通知所作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文本样式
2.大连保监局认可的保险公司名单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0日
·附 件 1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 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在我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我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以我方文件或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作为拒绝向被申请人承担前述赔偿义务的免责理由。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附 件 2 大连保监局认可的保险公司名单;通过审核,目前具有符合参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条件的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对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大地对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10家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