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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代理的H某寻衅滋事案被中院发回重审

2017-12-25 22:14 次阅读

承办律师:张万军 刘浩

【基本案情】

包头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午1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H某为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达到其诉求的目的,故意多次到非接待信访事项的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周边,外国使馆区、联合国开发署等地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到非信访接待地点上访。

【一审辩护思路】

一、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信访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提出信访事项,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L某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故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信访构成犯罪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二、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2.被告人L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1)将信访与与金钱联系一起是民区办事处主动行为的结果。

  (2)某办事处等为平息上访,减轻信访压力而给付现金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

(3)政府及其派出或内设机构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三、对信访人的信访极其后继行为,不应轻易地作犯罪处理

【包头中院二审裁定】

 一审宣判后,H某不服判决,向包头中院提出上诉。包头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H某所犯罪名的犯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某基层中院对H某刑事判决,发回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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