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指导案例提炼)
组织者、领导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犯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实施者构成共犯。但并不意味着组织者、领导者在具体犯罪中承担最重罪责,需要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罪责。具体为:1、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并非由自己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的犯罪一般不承担最重的责任。2、组织者、领导者对由其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一般应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