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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第1138号】

2017-11-14 21:54 次阅读

【裁判要旨】村民小组组长在从事特定公务时,与村委会成员一样,可以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在处理集体自治事务时,则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是指协助政府开展核准、测算以及向土地征用受损方发放补偿费用等管理活动。在协助政府从事此类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的方式主要有:在协助清点、丈量、测算、确认、统计土地、登记地上附着物时虚构补偿项目或多报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数及青苗补偿亩数;在协助统计、登记、向上报送以及核实、发放补偿款时将政府拨付的补偿款不入村集体账目;征地时设立名目,用补偿款给村干部发奖金,并以此名义套取补偿款;等等。如果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公务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超额土地补偿款,则应构成贪污罪。相比之下,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已经结束,土地补偿费已经拨付给村集体,那么,村民小组组长在管理村集体事务过程中侵吞集体财产的,因其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故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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