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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0一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通知

2017-11-01 23:20 次阅读

吉高法(20178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0一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标准通知

全省各级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一六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零一七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 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30.42元;

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122.94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166.38元;

201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521.4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28049元。

(五)住院伙食补偿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791日至20188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附件:2016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817

 

 

 

 

附件:

2016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年(元)

月(元)

日(元)

总计

56098

4674.83

214.93

一、农、林、牧、渔业

33042

2753.50

126.60

二、采矿业

51883

4323.58

198.79

三、制造业

58250

4854.17

223.18

四、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0925

5910.42

271.74

五、建筑业

44968

3747.33

172.29

六、批发和零售业

43419

3618.25

166.36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053

5171.08

237.75

八、住宿和餐饮业

34173

2847.75

130.93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923

5410.25

248.75

十、金融业

81958

6829.83

314.02

十一、房地产业

44670

3722.50

171.15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219

3768.25

173.25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2900

5241.67

241.00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912

2826.00

129.93

十五、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

32797

2733.08

125.66

十六、教育

65436

5453.00

250.71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63307

5275.58

242.56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5335

4611.25

212.01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4321

4526.75

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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