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法律文书审核签发的权限、范围,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院《关于推进合议庭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下列法律文书应当提交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签发:
1.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拘传票、搜查令;
2.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
4.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5.司法建议书;
6.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
7.法律规定应当由院长签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下列法律文书应当提交局长签发或者局长委托的部门负责人签发:
1.提级、指定执行裁定书;
2.除需要院长批准以外的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
3.不予执行裁定书;
4.执行回转裁定书;
5.暂缓、恢复执行决定书;
6. 协调下级法院执行争议与执行监督的决定书;
7. 委托执行函、受托执行回函、退回执行函;
8. 移送破产审查的有关法律文书;
9.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10. 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报告;
11. 纳入、撤回失信名单决定书;
12. 采取、解除边控措施决定书;
13. 拍卖、变卖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4. 审判长(执行长)为承办人的案件裁判文书;
15. 法律规定应当由局长签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下列法律文书由审判长(执行长)签发:
1.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裁定书;
2.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成交裁定书;
3.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书;
4. 追究有关单位擅自支付、转移责任裁定书;
5. 折价赔偿裁定书;
6. 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
7. 对其他人员的回避决定书。
承办人负责签发除上述法律文书以外的文书。
二、法律文书审核
1. 应当提交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审判长(执行长)审核;
2. 应当提交局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审判长(执行长)审核;
3. 应当由审判长(执行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合议庭另一成员审核。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