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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实施意见

2017-08-13 23:36 次阅读

 为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立足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创新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方式、提升维权工作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多种媒介,扩大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科学分工,协作配合。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定期沟通机制,共同聚焦难点工作。加强监督,注重实效。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及时整改,总结经验,完成老年维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三)主要目标。将法治宣传教育与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相结合,引导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司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维权机制,降低针对老年人的财产、赡养、婚姻、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侵权案件的发生率,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二、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工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民庭设立“老年维权合议庭”,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原则”,坚持依法释明举证责任和适当指导举证,提高老年人应诉、参诉能力。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司法救助,为其及时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为行动不便、无法到庭的老年人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开展巡回审判、上门开庭等工作。加大涉老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力度,依法重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条件的各级检察机关要成立“老年维权办案组”,专门办理老年维权案件。通过指导收集证据、帮助起草诉讼文书、出席法庭、提交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支持低保低收入、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起诉,依法追索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赡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等。对老年被告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查、优先办结,少捕慎诉,依法快速办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经济困难不能聘请辩护人的老年被告人,及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帮助。重点预防针对老年人的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对相关部门管理漏洞提出建章立制的检察意见。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督促法院、公安等部门,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提高办案效率,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对老人及老年群体的申诉、报警和求助,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妥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开展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老年群体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制定完善相应的预警防范措施。进一步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简化落户审批手续。为卧病在床的老年人、身份证丢失的特殊老年群体提供上门服务。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专门设立老年人受理窗口,尽快实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省内户籍申请人,可凭身份证在省内任意窗口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面向老年人的特殊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全面落实高龄津贴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发放护理补贴。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查处养老机构中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特别重视配合司法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服务室(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法律维权的咨询和帮助。培育服务老年人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危机干预、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等专业社工服务。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老年法》以及与老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七五”普法规划,并将老年法律宣传纳入“法律七进”范畴。将老年群体列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医疗等与老年人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逐步将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扩展到低收入、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群体。各级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大对律师代理老年人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服务质量。组织律师到老年人集中的地方,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基层社区、村居委或老年活动室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把老年人及弱势群体矛盾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工作重点。在老年节和敬老月期间,公证机构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优先办理,对身体条件不允许来公证处的,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办理。
   (六)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落实《老年法》,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利用重大节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慰问百岁、特困、空巢老人和为老服务机构活动,以及老年法律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通过开展创建“敬老文明号”和评选“ 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等活动,推动老年优待政策的落实。做好入住医养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通过制作发放宣传片、发放“防诈骗指南”、举办讲座等方式,重点做好老年人防诈骗宣传。配合各级人大做好《老年法》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的意见或者建议。
  三、落实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省老龄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组成全省老年法律维权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老龄办。
  1.领导小组
  组  长:蔡炳华  省民政厅厅长、省老龄办主任
  副组长:李淑梅  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
             孙洪山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郭立新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何健民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魏  峰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树安  省司法厅副巡视员
    成  员:于学臣  省老龄办副主任
              张丙才  省老龄办维权处处长
          何  涛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孙朝霞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殷  伟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侯青竹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
                 王  展  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
  2. 领导小组职责
  定期召开老年法律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按计划按职责推进落实各项工作,解决老年法律维权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于学臣
  成员:张丙才 乔晶  初旭
  各地参照省老年法律维权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设置情况,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确保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任务落实。
  (二)齐抓共管,协力推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都要履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维权示范岗”创建和评选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查,注重落实。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经常对本系统、本单位开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各地老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进行联合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阶段任务。各部门对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工及2017年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详见附件)做进一步的细化。2017年6-7月为启动阶段,8-9月为落实阶段,10-12月为自查阶段,2018年1-2月省老年法律维权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将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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